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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土地借款利息 兩方式列報費用

2010/03/25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黃小姐問:公司購置土地的借款利息可否全額列報為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1)固定資產土地:購買固定資產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即列入土地的取得成本,但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2)非固定資產土地:借款利息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後應屬土地成本,過戶或已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應列為遞延費用,待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若土地因出租而取有租金收入時,其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超過租金收入部分的借款利息則以遞延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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