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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來自中和的吳先生透過房仲順利出售房屋並完成簽約動作,但交屋前因故無法履約,吳先生遂與買方協議解約,買方同意之後吳先生遂以雙方同意解約,故買賣不成立,要求仲介業者返還服務費,但是事實上,買賣雙方簽定買賣契約後,雙方無故解約的話,服務費依然仍得照付。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則表示,有許多民眾在房屋出售後才後悔價格賣得太低,也有許多民眾在購屋後才發覺自己的貸款能力不足,或簽約後才因為家人不喜歡而反悔,甚至進而要求仲介退還服務費之情形,此類購屋糾紛,時有所聞。邱創智表示部分購屋民眾誤認房屋買賣為直到完全交屋後,不動產經紀業者才算完成一筆交易,才需要付服務報酬給不動產經紀業者,但法律上卻非如此。事實上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其核心行為乃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一旦仲介促使雙方買賣成交或簽訂買賣契約,即得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而後續之完稅、貸款、過戶,乃至於交屋等,均屬買賣雙方為了履行自己對已簽訂的買賣契約而對他方所負之諸項履行行為而已,雖不動產經紀業者亦應協助完成此等買賣雙方之履行行為,但此在法律上已與居間無涉,居間人並不擔保買賣雙方的履行行為完全被實現,故縱嗣後買賣雙方合意解約,亦不影響已經成立的服務報酬。

不動產經紀業者之功能性在於透過仲介的人脈、專業以及行銷資源,以協助買賣雙方尋找適合的買屋賣屋對象,並且搓合買賣雙方成交,一旦成交即表示完成交易,買賣雙方即必頇給付服務報酬,除非在成交的過程中,不動產經紀業者刻意隱瞞重大瑕疵或是不動產經紀業者未盡應盡的責任(產權調查),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兇宅等,否則即便簽約後買賣雙方協議或是無故解約,買賣雙方仍需給付服務費用給不動產經紀業者。

邱創智提醒所有想要售屋或是購屋的族群,在購屋前、售屋前、乃至於簽訂買賣契約前,務必要再三思量自己能接受之售價、以及自己的經濟能力、並好好看看屋況及附近環境,避免簽約後後悔,否則鬧上法院耗時又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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