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埔鄉林小姐來電詢問:今佳里鎮邱小姐問:若子女婚嫁贈與財物,如何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故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來說,趙母的兒子趙大寶及趙小寶均於同一年度結婚,就趙母來說,可在今年度對該兄弟分別有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額度。惟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戶籍資料,以維納稅權益。
【2010/06/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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