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並重新不斷聲請破產。《破產法》第五條:「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百八十七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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