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供公司用 參照租金繳稅 

2010/03/19

【經濟日報台北訊】

內埔鄉王小姐問: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屬營利事業,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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