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新手小巧問:有些法院拍賣物件不是標1拍、2拍或3拍物件,而是標應買,應買是指什麼?

寬頻房訊副總經理陳俊隆說:應買指的是第3次拍賣又流標的物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法院可在第3次拍賣流標後10天內,再公告拍賣3個月,視為應買物件。買方要投標可在3個月公告期準備底價2成當作保證金,向書記官登記,法院徵求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同意後,要求買方繳尾款,完成買賣程序;若應買物件3個月後都沒有買方,法院會詢問債權人是否願意減價拍賣,若願意則進入第4拍,若仍無拍定,此案就視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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